一些投资者希望在注册BVI公司后到香港营业开展业务。有些提供注册BVI公司服务的机构没有提示客户使用BVI公司在香港营业,必需根据香港公司法第十一条,申请为外国公司在香港的分公司,领取登记证书和商业登记证。
依据香港法律,如果外国公司在香港营业而无登记,则是无牌经商,是违背香港法律的,可能被起诉。而当投资者以BVI公司的名义向香港公司注册署申请登记分公司时,却被谢绝。
这是为什么呢?因为一般代理机构代为注册BVI公司时,大多数的公司章程中都许可发行不记名股票。不记名股票大的特色就是只要股票由原持有人交给他人,股东就实现了转移,到达便利及保密的后果。这种股票很容易被不法分子用以机密转移财产,许多国家及处所都立法明令制止不记名股票的发行和流通。香港就是其中之一。因此这类公司若要在香港实现登记,必需修正公司章程,即不许可发行不记名股票。
在此,企服快车作为的注册公司服务商提示宽大的客户在注册BVI公司时要选择的注册服务商,以免以后公司的好处呈现矛盾,企服快车商务也衷心的希望能更好的解决宽大客户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