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VI公司法则修改后有以下特点:

一、可将计算年期定在不超过一百年的年期。

二、可保护付款人在进行出售英属维京群岛信托基金的物产免受付款人所属国家的继承法例影响。

三、增广受托人的投资权力。

四、离岸收入及物业一律获税务豁免。

五、加入保护人条例可给信托资产及受托人所作的决定起监视作用。

六、加入目的信托条例令信托基金可进行任何合法的目的之协议。

七、加入权力列表可将该些条例以参考形式加入委托书内,该些权力一般都出现在离岸信托基金内。

八、排除任何BVI注册的需要。

九、加入付款人可保留有关信托基金的权力或受托人亦可以是受益人的这条条例是可以与所存在的信托基金互相配合的。

加入容许受托人所附与其权力可进行信托基金的修改或取消的条例幷清楚写明在委托书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