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众多离岸岛中,英属维尔京群岛(BVI)对在此处注册的公司的管理相对较弱,信息保密性相对更强。

因此,香港联交所等证券交易所许可的上市公司注册地,大多把BVI消除在外,跨国公司的境外控股公司也通常不选则在BVI进行注册。

与之相对,BVI公司通常是仅以持股为目标公司,不担当实际运营义务。

因此,BVI公司的治理构造通常较为简单。

本文引用常见的以持股为目标、独任董事BVI公司章程部分条文,参照BVI公司法(theBVIBusinessCompaniesAct,2004)的规定,简要描写BVI公司董事的权利。

对于常见的以持股为目标、仅有一名独任董事的BVI公司,由于公司董事有可能是股东本人或其亲属、关联人士等,公司内部治理构造较为简单,董事权利规模也较大。

与此同时,也建议公司股东、实益所有人、实际控制人详细理解公司章程中对董事的授权,依照要求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正,必要时限制董事权利。

依据公司章程的不同规定,董事的权利通常包含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关于公司股份

1.发行公司股票、证券

2.签发股票证书(ShareCertificate)、在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之下决议股东名册(RegisterofMembers)的形式;

3.在股东赞成的情形下决议回购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决议回购股份及库存股份(TreasuryShares)的处罚;

4.在公司股权已质押、需要解押的情形下,有权要求股东提供所担保主债权已消灭的证据。

二、关于股东会及董事

1.召集股东会、出席股东会;

2.任命继任董事或新董事

三、关于公司运营

1.公司的经营和事务应该由董事来管理,或者由董事来决策和监视。

为了对公司的经营和事务进行管理、决策和监视,董事拥有全体所需要的权利。

董事可以支出公司设立而发生的费用,可以行使BVI公司法及公司组织大纲和章程细则没有明白必需由股东行使的全体权利

2.董事有权通过董事决议(ResolutionofDirector)行使公司的各项民事权利,以使公司承担债务、累赘或责任,或为公司或第三方的债务、责任提供担保。

3.所有的支票、本票、汇票和其他可转让的票据,以及公司的全体收款收据,应该以公司董事决议的方法进行签订、提款、承兑、转让或以其他方法处罚。

4.公司董事有权决议任何对公司财产的卖出、转让、出租、交换或其他处罚,属于公司的日常经营行动。

在没有故意诱骗的情形下,董事的决议构成终局决议。

需要说明的是,根据BVI公司法,如果前述财产处罚不属于公司的日常经营行动,则需要公司股东/股东会进行决策。

5.可以指定(符合任职董事条件的)代理人行使董事权利。

四、独任董事决议的形式

需要说明的是,BVI公司章程中习用的表述是ResolutionofDirectors。

在独任董事的情况下,不需要召开董事会议,通过书面形式记录独任董事决议即可。